当前位置: 主页 > 建站知识

天风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从业期间兼职并飞单

发布时间:2026-09-19 14:33   浏览次数:次   作者:
原标题:天风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从业期间兼职并飞单 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廖禄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个别原工作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担任其他公司理财经理并向他人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的情况,该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相关合规风险。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廖禄林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担任其他公司理财经理并向他人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廖禄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原工作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担任其他公司理财经理并向他人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的情况,你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相关合规风险。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7月22日 关于对廖禄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廖禄林: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云路国金中心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担任其他公司理财经理并向他人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7月22日